地方税务局:推动税收改革,促进公平和可持续发展,推进税收领域深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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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所具有2000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权,这项职权是法律赋予的。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也就是说,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够实施行政处罚。要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执法主体一般情况下应当是行政机关(特殊情况的授权和委托除外),该行政机关必须具有行政处罚权,该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那么税务所是否是税务机关?是否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权限是什么?
一、税务所属于税务机关
我们知道,税务机关是代表国家实施税收征收管理的主体。但税务机关是一个统称,根据目前国家行政机关设置的相关规定,税务机关分为不同层级,有着不同名称,还分了许多内设部门、直属机构等等。为了明确征税主体的范围,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 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根据该条规定,税务所是和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稽查局(即:按照***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一样的税务机关,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税务所具有行政处罚权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具有设定行政处罚的权力。《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据此,税务所具有了行政处罚权。
三、税务所的行政处罚权限
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等。税务所作为税务行政主体,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四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之规定,税务所是可以实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各类税务行政处罚的,即: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以及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四种税务行政处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税收征收管理法》赋予税务所罚款权限仅限于2000元以下,如果超过2000元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其所在税务局或者稽查局依法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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