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值易耗品明细表,低值易耗品明细表总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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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视同销售的八种情况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视同销售的八种情况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委托代销中的委托方——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代销
代销中委托方,在收到代销清单或则全部或部分代销款两者较早的时间,确认纳税义务时间,如果两者均未收到,则在发出货物的180天的当天,需要确认纳税义务。但是,如果先向受托方开具了***,则纳税义务额确认时间为开出***的当天。
2、委托代销中的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
受托方销售受托货物,售出时就需要确认纳税义务,以实际销售额对外开具***,确认项项税额,从委托方取得的进项专票可以抵扣增值税。
受托方收取的和销售数量、销售额无关的代销手续费,按照“现代服务——经纪代理服务”(税率为6%)计算销项税额。
3、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机构之间(异地,不在同一县市)移送货物用于销售
比如总公司在北京,分公司在济南,总公司将一批货物(市价为100万)移送到济南分公司用于销售,总公司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给分公司开具***。
比较常见的一个问题,总公司和分公司固定资产的无偿划拨,不需要视同销售,但是母公司将固定资产划拨给子公司,母公司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因为母子公司属于两个独立法人。
4、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比如企业自产或委托加工或外购货物无偿赠送给客户,需要计入业务招待费,同时也需要确认相应的销项税额。
一、营业税的视同销售情形:《营业税条例细则》第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增值税的视同销售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08修订版)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视同销售的八种情况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视同销售的八种情况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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