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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个税改革对个人财务规划的影响,个人所得税改革对我们的影响

nihdff 2024-10-23 税务师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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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全面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个税改革对个人财务规划的影响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全面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个税改革对个人财务规划的影响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个人所得税用公款支付?是为职工谋***还是为个人谋私利?

1.公款支付个人所得税,若是行政机关或者是国有企业,则涉嫌***,甚至是犯罪行为;2.若是民营企业,公款支付个税,或涉及职工所得的薪资是税前还是税后问题,并不涉及违法;3.在很多企业,员工入职前会和老板谈税前工资是多少还是税后工资是多少,甚至连绩效工资、奖金都可以谈税前还是税后,这个在法律上都是允许的,不能说是为职工谋***还是为个人谋***;4.如果是税后工资,公司财务需要在发工资前将税后工资换算成税前工资,并依次为基础计算个人所得税。可见,所谓的“公款支付个人所得税”,在法律上是一个什么性质,需要根据支付主体的性质才能确定。只有动用公款才涉嫌违法。如果支付主体是私营单位,并不涉及违法。所以,为职工谋***还是为个人谋私利,这是一个虚伪的命题。

公款支付个人所得税,为职工谋***还是为个人谋私利,这个很难作出非黑即白的选择答案,还可能存在诸如“本来就是单位承诺负担”等选项。

单位在向个人支付一项个人所得(工薪、劳务报酬、财产转让所得等)时,该个人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法定的,肯定是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但是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谁负担,则不能一概而论。

在实务中,支付的所得一般都是含税(指个人所得税,下同)的;但有时,所支付的所得是不含税的。在同等对价下的支付所得也会有多有少,支付的不含税的所得会小于含税所得。

而对于支付不含税所得,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由谁负担也有两种约定,一是由取得所得的个人负担,另一种是由支付所得的单位负担。

因此,单位公款为个人负担(支付)个人所得税,是为职工谋***还是为个人谋私利,还是本来就是应当负担(支付)的,要根据具体情况而论。

但不管是何种情形,单位在所支付的个人所得以外另行为纳税人个人负担(支付)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实质上又形成了一笔个人所得,因此还应计入该个人的本项所得,即在计税时应将该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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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支付个人所得税,严格意义上讲是一种违法行为。因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是单位职工个人。单位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个人,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并代扣代缴。

如果单位以公款的形式,为单位职工代缴个人所得税,并作为职工***,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应该桥归桥路归路。这种操作也违反财务制度的。

面对明年开始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普通老百姓该怎么应对?

关于个税,最近有一项通知,个人综合所得12万以下,两年内免除汇算清缴义务。

绝大多数的老百姓,年收入没有超过12万,是不需要进行汇算清缴的,也就无需应对, 还有时间看看超过12万的人,是如何应对的。

在以前,也有一项类似的规定,超过12万的,要进行个税申报。这个一般是单位组织,人力***或者财务直接拉出来一个清单,哪些人是超过了12万的,他就会通知,让去某某网站做个什么操作,甚至操作手册都是做好的。

以后,我想大概也是类似的情形,单位会先牵头组织,告诉员工要怎么做。这里其实最核心的问题是:***收入,要怎么处理。

比如以前,如果工资收入没有超过12万,单位是不会要求做申报的,可这时候,可能除了工资收入外,还有比的收入,加起来超过了12万,那你自己会主动去申报吗?我想多数人是不会去做的。

那现在同样,单位发的工资没超过12万,按这个数据可以不用进行汇算清缴,那若是还有***收入,加起来超过了12万,那到底是***装没有超12万不管了,还是诚实地主动去做呢? 如果不做,会不会被税务追踪到,并处以罚款呢? 这个概率有多大?

所以,我想,可能这才是在政策之外,还不明朗的地方。

同意“税收观点”的表述,并以不同视点进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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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自从18年颂布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开始到之后公布实施细则,我关注点一直是以“不当税收利益”、“相关部门协助确认”、“综合所得”、“税款清算”这几个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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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所得的问题自19年正式实施后,大家在日常申报收入时已经体会到了具体差异,在此不再赘述,所以本文仅针对另外三个点简要说明观点(以下所指法条除特别说明外均指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个税》或《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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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当税收利益:《个税》第八条,以法律层面(效力仅次于《宪法》)明确规定了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内容,抽丝剥茧提出法条关键词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设立的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解读法条通俗来讲,市面上大部分宣传以税收洼地为方案的“合理避税”恐怕都要中招了!更不论那些“聪明人”注册十个、八个公司做同一业务用来达到小微企业条件躲避增值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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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相关部门协助确认:《个税》第十五条,首次明确在规范性文件中设定“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身份、金融账户信息。”由此,法律明确规定了所有(相关)部门都要协助税务机关调查纳税义务人(企业)的信息了;多年前流行的开设多个银行户头走账可谓“一招就死”,更不用提金融系统现在日益严格的监管制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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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税款清算:很多年来一直被人诟病的“赚了钱就跑(出国)”终于有明确的规范性文件封死了全部漏洞;《个税》第十条第(五)款规定:“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和第十三条第(五)款规定:“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非常明确的指出了必须要先清税、再出国,否则中国国籍不能够办理注销;用大白话来讲,如果没有完成清税义务,我们就不承认其***行为(我国是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可以依法终身追缴(结合我国签署的CRS、Extradition等条约、协议欠税人款项转移仍然逃不出被追缴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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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纳税无论是任何一个国家都是公民应尽的义务,身为炎黄子孙逃避向自己的祖国、民族纳税责任,想逃到国外自己逍遥快活,与汉奸何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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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奉劝各位依法纳税、合法节税,切勿自误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全面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个税改革对个人财务规划的影响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全面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个税改革对个人财务规划的影响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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